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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循基字第1156110318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專案申請(第一階段)檢核表.pdf
附件二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第一階段)申請書.pdf
附件三 「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切結書.pdf
附件四 熱能利用廠名稱建廠規劃書.pdf
附件五 處理業股東持股明細表.pdf
附件六 熱能利用廠董監事持股明細表.pdf
附件七 「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專案申請(第二階段)檢核表.pdf
附件八 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pdf
附件九 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主體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施作成果之相片.pdf
附件十 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營運契約書.pdf
第 6 點完整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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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基字第 11561
10318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
廠專案申請補貼審核要點;新名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廢機動車輛粉碎
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審核要點)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111
26853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