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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559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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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5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序文、第 3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第 3  款、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22 條、第 2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