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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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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
  98700 號令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80104
  449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