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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28005792C號、交路字第11200164951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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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00579
  2C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12001649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
  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附表、第 8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044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0011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011
  913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0000033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