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00579
2C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12001649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
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附表、第 8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044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0011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011
913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0000033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