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環境部環部授管字第 1127122155 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要點;新
名稱:焚化再生粒料業務評鑑及輔導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111122
578 號函修正第 3、5、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701
03248 號修正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90018573
號修正第 6 點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70025309
號訂定發布全文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