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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101045349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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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101045
  349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000121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90103
  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801
  148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601
  01375A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4、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20073313A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8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