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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編定開發工業區,區內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由管理中心(站)依法定預算執行清除者,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自行清除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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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
  78373 號函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 4
  9110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