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
80007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70
0 號令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運作人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
、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55
0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8 條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