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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50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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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
  80007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70
  0 號令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運作人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
  、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55
  0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8  條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