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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2381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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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2381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6、11、12、14、16、17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708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17 條條文
  (原名稱: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新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款、第 6  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
  第 2  款第 7  目、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7
  款、第 2  項序文、第 1  款第 12 目、第 2  款第 3  目、第 3  項
  、第 5  項、第 6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項第 4  
  款、第 5  項第 4  款、第 6  項、第 10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5  款、第 5  項、第 6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7 項、第 8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附錄 1、第 12 條第 1
  款附錄 2、第 4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款、第 2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96
  6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2477
  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新名稱: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1
  01171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101
  94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8~10、16、17、20~22  條條文及第 1
  1 條附錄二、第 12 條附錄三;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但第 8  條第 5  項、第 17-1 條第 1  款,自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700336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及第 10 條之附錄一、第 11 條之附錄二
  、第 12 條之附錄三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16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3001757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35
  0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