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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氣字第1129111299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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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五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 1129111299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溫字第 104011132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序文
  、第 4  款、第 5  條序文、第 3  款、第 7  款、第 6  條第 5  款
  、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4  項、第 9  
  條、第 10 條序文、第 11 條序文、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款、第 7  款、第 2  項、第 1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4
  款、第 2  項、第 19 條序文、第 20 條序文、第 3  款、第 22 條所
  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