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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08200208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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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20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新名
  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102
  5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新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62
  832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新名稱: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366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毒字第 058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