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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50031413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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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500
  314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款、第 5  款、第 3  條序文、第 4  條序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7 條、第 9  條、第 9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5  項附表 3、附表
  4 、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序文、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200
  927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