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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076861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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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010768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新名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4  目、第 14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25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5580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