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010768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新名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4 目、第 14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25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5580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