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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1126103946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教育認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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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 1126103
  94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9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7  款、第 2  項、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1012053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46543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