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111138764D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111138
  764D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序文、第 1  款、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序文、第 3  款、第 4  項、第 5  條
  第 1  項、第 3  項序文、第 4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50038
  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8  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
  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00036699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除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2 項
  、第 14 條第 2  項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外,自發布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10065
  108 號令發布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2 項、第 14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