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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41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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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22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9、22~24、26  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
  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2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1  目、第 5  條
  第 1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
  第 1  款、第 3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6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2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4-1  條、第 25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3731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26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22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
  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