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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47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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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
  800074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條第 2  項序文、第 5  條第 1  項、
  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11124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1001618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9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00045617E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