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1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55
3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