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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67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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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76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65
  7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55
  3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一類及第二類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