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76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65
7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55
3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一類及第二類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