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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62712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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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62
  7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6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18 條所列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
  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