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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46062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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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60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  
  款、第 6  條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條序文、第 5  款、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