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0012035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00
  120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4  條序文、第 3  款、第 5  款、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7001253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1
  042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67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1008319
  0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