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11100152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1110015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0、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序文、第 11 款、第 4  條、
  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序文、第 7  款、第 8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目、第 4  
  目、第 2  款第 3  目、第 2  項、第 12 條第 4  款、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1  目、第 4
  款第 3  目、第 6  目、第 2  項、第 3  項、第 15 條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
  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600
  897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8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700009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68195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