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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63155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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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6315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7  款、第 6  條第 6  款、第 9  條第 7  款、第 10 條
  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
  85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0、13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除
  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6  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7325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6001
  1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