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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109955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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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3
  01099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款、第 4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4  款、第 8  條
  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3  款、第 1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1003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6064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