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300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512
4 號令發布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
及病媒防治業申請核定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
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
497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除第 7 條第 3 項自一百零六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8
40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
0076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8、14、16~18 條條文;並刪除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55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02
1248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