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28103006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300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512
  4 號令發布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
  及病媒防治業申請核定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
  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
  497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除第 7  條第 3  項自一百零六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8
  40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
  0076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8、14、16~18 條條文;並刪除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55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02
  1248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