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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98698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4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602號令、法務部法規字第0940601571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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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400850492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01602 號令、法務部法規字第 0940601571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09869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1B000088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6435 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 0910600765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7565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新名
  稱: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 8662 號、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 46665  號、內政部(86)台內警字
  第 8670583  號、法務部(86)法令字第 034373 號令會銜發布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