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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0012064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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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00
  120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款、第 3  條第 3  款附表 3、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第 3  款第 8  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60034
  6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800470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49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50098
  45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1
  04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
  003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139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廢字第 000
  2399  號公告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環署廢字第 538
  88  號公告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環署廢字第 1
  0373  號公告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廢字第 03131
  號公告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環字第 661276
  號公告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