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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2903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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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290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新名稱: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
  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附表 1、第 7  款、第 4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3  項第 1  款附表 1、第 3  款、第 6  條、第 7  
  條第 4  項、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40095
  9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486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毒字第
  740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