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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21313117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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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21313117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16
  5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1~13、1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錄
  一、第 6  條條文之附錄二、三、第 10 條條文之附錄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3  款、第 2  項附
  錄 1、第 6  條第 1  項附錄 2、附錄 3、第 2  項、第 7  條序文、
  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附錄 4、第 11 條第 3  款序文附錄 5
  、第 1  目、第 2  目、第 12 條附錄 5、第 13 條、第 14 條序文、
  第 3  款、第 4  款、第 15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4  款、
  第 2  項、第 16 條序文、第 3  款、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7157
  7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0783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
  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1948
  2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0193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5、6
  、10~13、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10486
  1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
  廢止辦法;新名稱: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
  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3003372
  7D  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3B00004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5 條
  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68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41
  188 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1B00004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