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1
1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新名稱:移動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14 目、第 2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69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25
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