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1155
7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89
51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名稱:陶瓷業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3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