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2611399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新名
稱: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800
119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0、11、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16 條所列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
由「環境部」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5265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40
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廢字第 00426
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廢字第 0
055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 581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 244
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