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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循字第111105675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環署循字第1111056756號公告.pdf
附表一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PDF
附表二 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pdf
附表三、底渣再利用之申報項目.pdf
附表四、焚化再生粒料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港區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水泥生料」、「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pdf
附表五、焚化再生粒料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者)。.pdf
附表六 焚化再生粒料工程品質規範.pdf
附件一 各項管制編號申請須知.pdf
附件二 底渣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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