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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鉛蓄電池處理業於登記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訂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施行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90120071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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