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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91.10.11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1215071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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