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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51015556號 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應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對象之分類.PDF
附表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種類及適用條件.pdf
附表三、事業申請水措計畫應檢附文件.PDF
附表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應檢附文件.PDF
附表五、核發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之情形.PDF
附表六、核發機關應現場勘察之情形及項目.PDF
附表七、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PDF
附表八、核發機關受理各項申請審查期間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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