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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化字第1138111423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者,應檢附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二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三 申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四 申請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五 申請補發或換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附件六 申請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附件七 申請展延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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