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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環署基字第0950087533A號公告.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
額及發放標準,如附件。
二、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三○○九七五四五號公
告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
勵金數額」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