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獎勵對象:車輛所有人之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或機車車齡達七年以上
,經完成回收程序後,得申請回收獎勵金。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二、回收程序:申請者應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向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廢機動
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
三、申請期限: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
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獎勵金數額:
(一)廢汽車每輛為新臺幣一千元。
(二)廢機車每輛為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以網路方式,至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申請回收獎勵金。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申請:
1.車輛所有人姓名含教育部研訂之「罕用字」、「異體字」。
2.車輛所有人變更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3.車輛所有人死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書面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1.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申請書。
2.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
3.車輛所有人之身分證影本。
4.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5.車輛所有人死亡者,應檢具死亡繼承委託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
戶籍謄本。
六、審查及撥付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符合回收程序,且非重複申
請、非失竊車輛後,以電匯方式撥付獎勵金予申請者。但以書面申請
者,得以支票撥付之。
七、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
並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