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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
    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