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各裁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
處罰鍰,並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前項罰鍰裁罰公式如下:罰鍰額度等於 A×B×(1+C)×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之 A 代表影響程度、B 代表累積特性、C 代表得加重或減
輕裁罰之權重,屬加重處罰事項之 C 為正值;屬減輕處罰事項之 C
為負值,均為附表所列裁罰因子之權重。
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三項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
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
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以前點罰
鍰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
點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下限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