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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績效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一、為增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夥伴關係,共同執行環境保護事務,落實考核
    機制,以維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考核單位為本署業務單位及附屬機關。

四、考核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五、考核計畫架構及考核獎項等,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以下簡
    稱管考處)會同各考核單位研議。單位考核計畫由各考核單位依本署
    施政重點研訂。

六、考核計畫之指標類型分為施政重點、環境改善及創新作為等三大類,
    考核指標、權重及評分標準等規定,由各考核單位洽地方政府訂定,
    考核地方政府之業務績效。

七、考核方式:
(一)本署各考核單位依所訂考核計畫,考核各項書面資料、傳真文件資
      料或網路傳輸資料。
(二)考核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之考核初評作業。
(三)初評成績應由各考核單位洽請地方政府確認無誤,或請於一定期限
      內提出異議,且本署處理結果並經確認無疑義後,即為評分完成。
(四)地方政府於本署評分完成後所提意見,一概不予受理。
(五)單位考核成績及單位獎項由考核單位自行簽請署長核定後,送本署
      管考處統籌簽核考核總成績及總考核獎項。

八、考核獎勵:
(一)團體獎勵:考核結果列特優或優等者,頒發獎牌並公開表揚。
(二)個別獎勵:考核結果由本署函送各直轄市、縣(巿)首長作為對所
      屬人員獎懲之參考,績效優等以上之有功人員,由地方政府依權責
      辦理敘獎事宜。

九、本署為配合施政特殊需要,得另行辦理專案考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