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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用藥品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處理要點
民國 86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  為因應環境用藥品 (以下簡稱環藥) 重大消費事件,避免造成環境危
    害及消費者健康安全受損,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事件發生所在地環保局於接獲發生肇因於環藥、環藥包裝容器重大意
    外或疑似事件消息時,應即向上級環保主管機關通報,並迅即派員至
    現場調查發生經過,經研判確為肇因於環藥之消費事件,則應追查可
    疑環藥來源及其貯存、使用方法,必要時,以封存或其他適當緊急措
    施管制剩餘之環藥並採樣送驗。同時以環境用藥品重大消費事件緊急
    通報表 (附件一) 傳真至上級環保主管機關。

三  前項環保局之採樣檢驗工作因局內設備不足無法檢驗時,應將所採得
    之檢體及環境用藥品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表,以適當方法逕送中央
    主管機關或相關檢驗機構檢驗。

四  上級環保主管機關接到通報後,應視情形加以處理,必要時得派員督
    導或協助意外發生所在地環保局處理案件。

五  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於通報或檢驗後,應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理,並
    將後續處理情形函報上級環保主管機關。上級環保主管機關接到後續
    處理情形,視情形加以處理。

六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