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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民國 87 年 04 月 04 日
主    旨:公告以硼砂 (酸) 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
          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公告事項:以硼砂 (酸) 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雖不列管,惟於製造、加工為一般環
          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時,其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則應於八十七年十月一
          日前完成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