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含對二氯苯、萘、合成樟腦、敵避成分之環境用藥為列管環境用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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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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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含對二氯苯、萘、合成樟腦、敵避成分之環境用藥為列管環境用藥,
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同時停止適用本署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87
) 環署毒字第○○六一五一七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 含對二氯苯 (p-Dichlorobenzene)、萘 (Naphthalene)、合成樟腦 (
Camphor)、敵避 (Deet) 成分之環境用藥為列管環境用藥,應於民國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二 市售含對二氯苯、萘、合成樟腦、敵避成分之環境用藥,應於九十一
年十月一日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標示之規定。
三 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前已申領含「敵避」環境用藥許可證,尚未過期者
得繼續使用原許可證,並得依本法第八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如原許可證已過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四 環境用藥含樟腦成分者,其樟腦屬天然原料之製品,提出佐證資料或
檢驗證明文件,經本署核定者,仍屬不列管環境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