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石(渣)為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主    旨:公告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
          第三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依    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第二
          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