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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石(渣)為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主 旨:公告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
第三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依 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第二
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