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
者範圍」。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
範圍
(一) 一般容器之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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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 者 類 別│ 應收回容器材質類別 │ 裝填物質種類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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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製造│1 鐵容器 │調製食品 (含調│紙容器應│
│業者 │2 鋁容器 │味品) ;飲料、│回收範圍│
│一般容器輸入│3 玻璃容器 │酒 (含藥酒) 、│界定為免│
│業者 │4 紙容器 │醋、包裝飲用水│洗餐具及│
│一般容器商品│5 鋁箔包 (含紙、鋁箔及│;調製食用油脂│裝填液體│
│製造業者 │ 塑膠複合材質) │;乳製品;化粧│之紙容器│
│一般容器商品│6 塑膠 (不含塑膠袋) :│品 (不含彩粧類│商品。 │
│輸入業者 │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脂│) 、清潔劑;塗│ │
│ │ (PET) │料 (含油漆、樹│ │
│ │ 聚苯乙烯 (PS) -發│脂) ;一般及特│ │
│ │ 泡 │殊環境衛生用藥│ │
│ │ 聚苯乙烯 (PS) -未│ │ │
│ │ 發泡 │ │ │
│ │ 聚氯乙烯 (PVC) │ │ │
│ │ 聚乙烯 (PE) │ │ │
│ │ 聚丙烯 (PP) │ │ │
│ │ 其他塑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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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面上販售之商品凡使用右表所列「應回收容器材質類別」裝填
表中所列「裝填物質種類」 (含免洗餐具) 之各類別業者應負責
回收清除、處理該項容器。
2 一般容器之業者範圍中使用「應回收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及聚苯乙烯 (PS) -發包由一般容器製造者、一般容器輸入業者
及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其他部分
均由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
(二) 一般物品之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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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 者 類 別 │應 回 收 物 品 類 別│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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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品製造業者 │含水銀廢電池 │ │
│一般物品輸入業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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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定物品及容器之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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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 者 類 別 │應回收物品及容器類別│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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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1 廢機動車兩 │ │
│業者 │2 廢潤滑油 │ │
│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3 廢輸胎 │ │
│業者 │4 廢鉛蓄電池 │ │
│ │5 農藥廢容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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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
標準分類號列,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