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署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90) 環署廢字第○○三三四三號公告「應回
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
項相關規定。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業者範圍,如附件。
二 增修項目:
(一)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包裝容器之業者範
圍」一、 (一) 一般容器之業者範圍,其裝填物質種類中,增列「
氨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二) 本公告增列四、氨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類容器,其製造
、輸入業者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附 件:一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
範圍。
(一) 一般容器之業者範圍:
┌────┬─────────┬──────┬────────┐
│業者類別│應回收容器材質類別│裝填物質種類│備 註│
├────┼─────────┼──────┼────────┤
│容器製造│1 鐵容器 │調製食品 (含│1 紙容器應回收範│
│業者 │2 鋁容器 │調味品) ;飲│ 圍界定為免洗餐│
│容器輸入│3 玻璃容器 │料、酒 (含藥│ 具及裝填液體或│
│業者 │4 紙容器 │酒) 、醋、包│ 固體之紙容器商│
│容器商品│5 鋁箔包 (含紙、鋁│裝飲用水;調│ 品。 │
│製造業者│ 箔及塑膠複合材質│製食用油脂;│2 容器之容量達十│
│容器商品│) │乳製品;化妝│ 七公升以上者,│
│輸入業者│6 塑膠 (不含塑膠袋│品 (不含彩妝│ 不屬本公告之管│
│ │ ) │類) 、清潔劑│ 制範圍。 │
│ │(1) 聚乙烯對苯二甲│;塗料 (含油│ │
│ │ 酸酯 (PET) │漆、樹脂) ;│ │
│ │(2) 聚苯乙烯 (PS) │一般及特殊環│ │
│ │ –發泡 │境衛生用藥;│ │
│ │(3) 聚苯乙烯 (PS) │潤滑油;氨基│ │
│ │ –未發泡 │酸類及多種維│ │
│ │(4) 聚氯乙烯 (PVC)│他命之內服液│ │
│ │(5) 聚乙烯 (PE) │劑 │ │
│ │ │ │ │
└────┴─────────┴──────┴────────┘
1 市面上販售之商品凡使用右表所列「應回收容器材質類別」裝填
表中所列「裝填物質種類」 (含免洗餐具) 之各類別業者應負責
回收清除、處理該項容器。
2 容器之業者範圍中使用「應回收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及聚
苯乙烯 (PS) -發泡,由容器製造業者、容器輸入業者及容器商
品輸入業者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其他部分均由容器商品
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二) 物品之業者範圍:
┌──────┬───────┬───────────────┐
│業者類別 │應回收物品類別│範圍界定 │
├──────┼───────┼───────────────┤
│容器製造者 │農藥廢容器 │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
│容器輸入業者│ │或其他經中央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
│ │ │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
│ │ │藥並經廢棄之容器。 │
├──────┼───────┼───────────────┤
│物品製造業者│廢乾電池 │指經使用後廢棄之乾電池,組裝前│
│物品輸入業者│ │單只重量低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
│ │ │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
│ │ │,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 (圓筒│
│ │ │及方筒) 、鈕釦型 (button cell)│
│ │ │、及組裝型(battery pack)。 │
├──────┼───────┼───────────────┤
│物品製造業者│廢機動車輛 │指已失去原效用或不堪使用並經有│
│物品輸入業者│ │關機關認定或所有人拋棄不使用之│
│ │ │機動車輛。 │
│ ├───────┼───────────────┤
│ │廢潤滑油 │指以礦油、動、植物油或合成基油│
│ │ │等為原料製成,具有促進引擎機械│
│ │ │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
│ │ │之油料,經使用、儲存或處理後,│
│ │ │至生雜質或變更其原有屬性產生之│
│ │ │廢油。 │
│ ├───────┼───────────────┤
│ │廢輪胎 │指使用後汰舊或棄置之外胎。 │
│ ├───────┼───────────────┤
│ │廢鉛蓄電池 │指經使用後廢棄之鉛蓄電池。 │
│ ├───────┼───────────────┤
│ │廢電子電器物品│指經使用後廢棄之電視機、電冰箱│
│ │ │、洗衣機、冷、暖氣機及其他經中│
│ │ │央機關公告之廢電子電器物品。 │
│ │ │廢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
│ │ │管類 (本類限使用交流電) 及彩色│
│ │ │影像投射機 (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
│ │ │射電視機) 。 │
│ │ │廢電冰箱:包含壓縮式及電動吸收│
│ │ │式的冰箱、冰桶。 │
│ │ │廢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 15 公│
│ │ │斤 (含) 以下者。 │
│ │ │廢冷、暖氣機:包含窗型、箱型及│
│ │ │分離式,其標示冷房能力在 8000 │
│ │ │Kcal/h (或 9.3KW) (含) 以下者│
│ │ │,但水冷式冷、暖氣機、汽車及機│
│ │ │動車輛上使用之冷、暖氣機除外。│
│ ├───────┼───────────────┤
│ │廢資訊物品 │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
│ │ │、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印表機│
│ │ │。 │
└──────┴───────┴───────────────┘
二 前項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
標準分類號列,如附表。
三 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尚未列於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但
屬本項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者,亦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之責。
四 本公告增列之氨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類容器,其製造、輸
入業者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編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4 卷 6 期 34~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