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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東部地區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回收運輸費用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11 月 24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平衡東西部資源回收工作之推
      展,特針對執行東部地區廢容器及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者,給予運費補
      貼。

  二  本要點補貼對象係執行宜蘭、花蓮及台東三縣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
      回收工作之資源回收機構或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受補貼單位) 。

  三  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 本署公告應回收之廢容器且目前東部地區無處理機構之廢玻璃容器
        、廢紙容器 (含鋁箔包紙盒包及紙餐具) 及廢塑膠容器 (不含 PET
        及發泡 PS 容器) 。
   (二) 廢乾電池。
   (三) 其他經本署公告之項目。

  四  受補貼單位將補貼項目回收運送到西部處理機構前,除須依「一般廢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應於出貨當日或前
      一日至本署指定之公民營地磅機構過磅,並於「公告應回收之廢一般
      容器稽核管制聯單」或「廢物品委託回數清運管制聯單」 (以下簡稱
      管制聯單) 之備註欄蓋上地磅機構戳記 (須與標準戳記圖樣相符) ,
      同時取得地磅機構地磅單 (以下簡地磅單) ,該地磅單僅做為出貨之
      佐證。

  五  受補貼單位將補貼項目回收物送到西部處理機構接受稽核認證時,應
      立即將第四點之地磅單連同管制聯單給予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並由稽
      核認證公正團體核對其管制聯單之戳記及地磅單之時間、車號、重量
      等資料無誤後,於其稽核認證報告備註欄註明來源 (宜蘭、花蓮或台
      東) 。

  六  本要點運輸費用補貼之計算方式,以本署公告之東部地區運輸費用補
      貼費率乘以稽核認證公正團體開立之稽核認證報告認證回收量。受補
      貼單位得依前項計算之補貼金額 (新台幣) 併加回收清除補貼費開立
      銷售憑證,向本署申請。
      前項補貼經費係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支應。

  七  本要點實施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八  本要點經本署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